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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税制

  根据香港地区法税务条例规定香港的入息税采用分类税制:

  一 、利得税 ─ 应评税值是指在香港从事贸易或业务所获利润
  二 、薪俸税 ─ 应评税值是指在香港受雇工作而赚取的收入或长俸
  三 、物业税 ─ 应评税值是指香港房地产收入

  任何不包括上述类别的收入,并不用缴税。香港并无征收任何薪金直接扣除税、营业税、销售税、增值税、馈赠税或资本增值税。

利得税

  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之业务,而从该行业之业务中获得被确认于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都需要缴纳利得税。源于海外的收入,即使汇回香港,仍无需缴纳利得税。有关人士之税务居民身份,一般与是否需缴纳利得税无关。

  另外,公司所支付的股息,无须扣税;从公司收取的股息,也可免缴利得税。此外,本港也不设资本增值税。 公司及个人在本地认可银行机构存款所获的利息收入(财务机构的利息收入除外),也可免缴利得税。 对在香港发行的债务票据所获取的收益及获香港认可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其海外业务可获得8﹪的公司利得税税项宽减。 公司的亏损也可无限期地结转入下一年度的帐目,藉以扣减税款。

* 凡在香港注册之有限公司,不分行业,均按纯利润16%缴纳利得税。公司有责任按在香港获得
 的利润缴纳利得税。
* 评税年度为每年四月一日截至下一年度三月三十一日。
* 税局会于,新公司成立日起十八个月内、旧公司十二个月内发出利得税表。由于有限公司是需
 要核数师处理税务报告的,因此在收到税表后需聘请核数师办理税务问题。
* 在报税之前需做好公司一年内之总帐(包括:银行及现金日记帐、明细分类帐、总帐、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然后交由核数师审核,方可呈交税局。
* 税局会因该公司的收支而厘定该公司应课之税额。

薪俸税

  个人的居留、住所或公民身份与其薪俸税责任无关。任何人士因在香港受雇工作,或因在香港的收益性职位而获得之收入以及领取来源自香港的退休金,都需缴交薪俸税。在一个评税年度内,若所有雇佣服务都在香港以外地区履行,受雇工作的收入则不需要缴交薪俸税。此外,当在香港以外地区履行部份雇佣服务所获取之收入,需在当地缴交类似本港的薪俸税,而这些外国税款已经缴交,则那些海外收入便不需要缴交本港的薪俸税。在决定一切服务是否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时,任何人如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 60 天,即使在该期间内提供服务,则该人在该期间内所提供的服务,并不计算在内。董事袍金之来源,由缴付的公司之管理及控制所在地点决定。

(a) 凡一切入息,若来自或获自在本港的职位、受雇工作或退休金,或因职位受雇工作关系而在
  本港提取服务所支取,均应课缴薪俸税。
(b) [入息]一词包括因在本港提供服务,或因受雇工作关系而由雇主或其他人士在海外支付的款
  项。[入息]一词包括下述各种佣金、酬金、津贴及其他类似付款和利益
(c) 获供给的寓所
(d) 将整笔款项或酬金拨入储积该款项的受雇期间计税
(e) 支出及开支
(f) 认可慈善捐款
(g) 夫妇合并评税
(h) 申请各顶免税额特惠扣除。

物业税

  任何座落于香港的土地或建筑物的拥有人,就该等土地或建筑物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见薪俸税标准税率)缴纳物业税。

(a) [ 物业]一词是指在香港的土地或/及建筑物。
(b) [拥有人]就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而言,包括直接从政府名下持有的人、实益拥有
  人、终身租客、按揭人、管有承按人、拥有相逆土地业权并就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
  物收取租金的人、向根据《合作社条例》(第33章)注册的合作社为购买顶目而供款的人,
  以及持有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但须缴地租或其他年费的人;并包括拥有人的遗产的
  遗嘱执行人;如你是管理拥有人遗产之遗嘱执行人,你须在以你作为管理拥有人遗产之遗嘱
  执行人之身份而发给你的报税表而不是在你本人的报税表内申报由死者拥有物业所得的收
  入。
(c) 你必须于本报税表内C部填报你拥有全部业权的所有物业之细节。如物业在有关年度中没有
  出租则无须缴税。
(d) 物业地点应填写转让契据或其他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相类文件上所载的物业详细地址。
(e) 代价包括——

·已收或应收租金。
·为楼宇使用权而支付的许可证费用。
·向拥有人支付的服务费、管理费。
·向住客支付的拥有人开支,如修理费及物业税。
·曾做扣除之不能追讨租金而现已收回的款额。
·整笔顶手费。

(f) 不能追讨的租金指在本报税表填报或以前曾填报而于有关年度内确定为不能追讨的代价。
(g) 香港某些物业须视孚情况由续租期当日或1997年7月1日起每季缴付地租,并连同差饷一并征
  收。请注意,在计算物业税你只可就所支付的差饷申索扣减,而地租并不能获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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